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排放旁路、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對本單位排污情況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社會檢測機構進行監測。
(二)建立監測數據檔案,原始監測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三)按照規定設置和使用監測點位和采樣平臺。
(四)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性監測。
(五)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等。
第二十二條 根據環境容量、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大氣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監測數據準確。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大氣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的有效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依法查處排污單位的違法行為及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記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二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當如實公開排放大氣污染物種類和數量、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保護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大氣污染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對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大氣環境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提倡公眾綠色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的出行方式,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機動車,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第三章 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
第二十七條 本市實施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核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擬訂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核定的指標,根據實際情況,擬訂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市和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該地區審批新增該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九條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總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排放標準,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核定。
第三十條 本市在嚴格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排放總量削減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總量減少的原則,可以進行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市對大氣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種類、排放總量指標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四章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禁止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
第三十四條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已建的燃煤電廠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應當按照市或者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并網或者拆除,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施燃煤消費總量控制。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清潔能源發展規劃,確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制定燃煤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逐步削減燃煤消費總量。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和控制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禁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的燃煤及其制品。商務、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對銷售環節實施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使用環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城鄉規劃,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經營性煤炭堆場和民用煤配送網點的布局和總量控制計劃。
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將煤炭集中存放到經營性煤炭堆場。
外環線以內不得設置經營性煤炭堆場。
第五章 機動車、船舶排氣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規劃,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統,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第三十九條 在本市銷售、行駛的機動車尾氣排放應當符合本市排放標準。
不符合本市尾氣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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