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1 13:52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3.7排氣筒高度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8企業邊界
煉焦化學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
4 排放控制要求
4.1基本規定
本標準將污染源劃分為“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兩類,執行排放標準的時間不同。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
4.2大氣污染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有組織排放源和無組織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有組織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中規定執行。
4.2.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邊界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按表2中規定的排放限值執行。

4.2.3無組織排放控制
4.2.3.1煤炭、焦炭儲存及運輸系統
a)煤場應采用全封閉煤場或大型筒倉,并配備移動式或固定式噴水抑塵裝置;煤場路面應進行硬化。原料場出口配備車輪清洗、車身清潔或其他控制措施。
b)煉焦煤、焦炭等大宗物料應采取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等密閉輸送裝置。
c)破、粉碎機進、出料口處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除塵裝置設置密閉灰倉并及時卸灰,煤塵和焦塵不落地,采用罐車密閉方式運輸。
4.2.3.2裝煤出焦
焦爐裝煤、出焦除塵系統采用除塵地面站。
4.2.3.3焦爐爐體
上升管蓋、橋管與閥體承插采用水封裝置;上升管根部采用鑄鐵底座,耐火石棉繩填塞,泥漿封閉;焦爐爐門采用彈簧爐門或敲打刀邊爐門、厚爐門板、大保護板。焦爐爐柱采用大型焊接H型鋼。正常炭化期間,大、小爐門應密封、不冒煙。常規焦爐、熱回收焦爐設置爐頭煙捕集系統。
4.2.3.4化產
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氣體應收集至煤氣系統回收,或凈化設施。
4.3監控要求
4.3.1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
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3.2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廢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現有和新建焦化企業須安裝荒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
4.3.3在國家未規定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4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1.5企業須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GB/T16157執行。
5.2.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監控,具體要求按HJ/T55-2000進行監測。
5.2.3常規機焦爐和熱回收焦爐爐頂無組織排放的采樣點設在爐頂裝煤塔與焦爐爐端機側和焦側兩側的1/3處、2/3處各設一個測點;應在正常工況下采樣,顆粒物、苯并(a)芘和苯可溶物監測頻次為每天采樣3次,每次連續采樣4小時;H2S、NH3監測頻次為每天采樣3次,每次連續采樣30min。機焦爐和熱回收焦爐的爐頂監測結果以所測點位中最高值計。
5.2.4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6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本標準頒布后,如果國家新頒布或新修訂的國家(綜合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應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6.3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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