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9-18 13:50
來源:宜春市生態環境局 ? ?VOCs減排工作站
前幾日,宜春一地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對江西瑞雅藥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內容載明該公司經調查取證“存在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廢氣總排口前端總液堿噴淋裝置)超過24小時的違法行為”。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雖企業在聽證會上,從自身角度進行了解釋,但最終,當地監管部門決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處以叁拾壹萬元人民幣的罰款;2.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進一步處理!
詳情如下:

案情詳情:
江西瑞雅藥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3067477911B
法定代表人:孫斌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縣工業園黃金堆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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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行為:
2024年6月11日,我局接用電監管第三方公司反饋“江西瑞雅藥業有限公司在正常生產的情況下總液堿噴淋泵沒有開啟”問題,執法人員于當日上午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檢查發現“一級堿洗”總液堿噴淋裝置未開啟,經查為液堿噴淋泵未運行,檢查時你公司工作人員正在對液堿噴淋泵電機進行現場更換,完成總液堿噴淋裝置電機更換后,噴淋裝置于當日上午11時開始恢復正常運行。經查看用電監管平臺歷史數據顯示:2024年6月10日早上7時15分至6月11日上午11時期間,103、104車間正在生產但總液堿噴淋泵未啟用,停運時間超過24小時。
綜上,你公司存在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廢氣總排口前端總液堿噴淋裝置)超過24小時的違法行為。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2024年6月11日至6月18日,你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及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孫斌簽字確認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3份,證明對相關人員的調查情況屬實;
2.2024年6月11日至6月18日,你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及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孫斌簽字確認的現場照片證據32張,證明現場調查情況屬實;
3.2024年6月11日至6月18日,你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孫斌、生產主管盧慧華、設備部班長鄭海林、污水處理站負責人(兼任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責任)朱自然簽字確認的調查詢問筆錄6份,證明現場調查情況屬實;
4.2024年6月17日,你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及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孫斌簽字確認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企業地點無誤;
5.2024年6月11日,你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簽字確認的廠區現場勘察示意圖1份,證明現場調查屬實;
6.2024年6月11日、12日、14日,你公司提供的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孫斌、生產主管盧慧華、設備部班長鄭海林、污水處理站負責人(兼任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責任)朱自然等5人的職務證明各1份,證明現場調查對象屬實;
7.2024年6月11日、12日、14日,你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5份,證明現場調查對象屬實;
8.2024年6月11日,你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提供的環評批復2份,證明公司環評批復情況;
9.2024年6月11日,你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提供的驗收意見1份,證明公司未技改之前的生產項目已通過驗收;
10.2024年6月11日,你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提供的排污許可證1份,證明公司屬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
11.你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提供的2024年6月1日至6月17日的原輔料領用清單、領料單,原輔料檢驗(分析)報告單、設備(系統)使用記錄,證明現場調查情況屬實;
12.國家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二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證明現場調查情況屬實;
13.宜春市上高生態環境局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現場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資格。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向你公司送達了《宜春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宜)上環罰告〔2024〕12號),告知了你公司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同時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24年8月9日,我局按照你公司的申請舉行了聽證會。在聽證會上,你公司認為“尾氣總管液堿噴淋泵故障導致的一級堿洗噴淋裝置未運行”的事實沒有構成“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處罰,申請撤銷對公司的行政處罰。理由有三點:一是不存在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主觀故意。在液堿噴淋泵故障導致一級堿洗噴淋裝置未運行期間,在主觀上沒有為降低公司運行成本而關閉其他污染防治設施,正在生產的103、104車間液堿噴淋、總尾氣噴淋塔后的活性炭吸附塔和尾氣風機等其他有機廢氣處理設施均正常運行;二是及時主動修復了停運污染防治設施。雖然因尾氣總管液堿噴淋泵故障,導致一級堿洗噴淋裝置從2024年6月10日早上7時15分開始未運行,直至2024年6月11日上午10時53分尾氣總管液堿噴淋泵修復后才恢復正常運行,設備停運持續時間27個多小時,但公司環保管理人員羅思明在2024年6月11日凌晨12時21分才收到總管液堿淋汞運行故障的提示信息,且于上午7時10分看到消息后立即趕到公司安排了緊急維修;三是本次設備故障并不能說明已經導致了非正常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后果。雖然一級堿洗噴淋裝置因故障停運,但其他主要廢氣處理設施均正常運轉,不能說明已經造成了非正常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后果。我局認為,你公司提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撤銷我局擬作出的“罰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的要求理由不充分,證據不確鑿。理由有以下三點,一是你公司存在間接故意導致總液堿噴淋處理設施停運的事實。你公司設備部班長鄭海林于2024年6月10日中午巡查時已發現總液堿噴淋泵損壞,總液堿噴淋處理設施已停運,沒有及時向公司領導和相關人員報告。同時,你公司污水處理站負責人朱自然受公司副總經理兼環保負責人羅思明委托,在2024年6月10日日間廢氣總排口前端的總液堿噴淋處理設施進行了巡查,但因巡查不仔細,未發現總液堿噴淋裝置已經停止運行。因此,你公司雖然沒有“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直接故意,但在已經發現和應該發現“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停運”的情況下,沒有立即組織維修,存在間接故意客觀事實。至于你公司反映的“6月10日天氣不好在下暴雨”,并不能免除其及時維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責任。二是你公司的違法事實符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規定。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第七條第(六)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六)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按此規定,本案需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三是你公司總液堿噴淋處理設施停運期間,103、104車間一直在生產,由其處理的廢氣一直在排放,你公司也沒有采取其他應急措施對生產廢氣進行“相當于液堿噴淋”有效處理,具備“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及《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第三部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 第三項(大氣污染類)的第三條“關于超標排放大氣污染免于處罰”細化為四項適用條件,須同時滿足方可免于處罰:一是不含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二是只有一個污染因子超標;三是單次監測值超標倍數≤0.2倍;四是在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你公司在其中的第四項中不符合,設備故障到修復27個多小時,未在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2小時。
綜上所述,我局集體討論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意見適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聽證程序合法合規,你公司提出的聽證訴求及提供的證據達不到證明目的,不適用免于處罰的規定,維持原擬處罰決定。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根據《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關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項細化為:“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排放一般工業廢氣的且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處罰幅度20≤A<40(萬)”的規定及《宜春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2023-2025)》第四條和附件1“表5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細化表”的規定進行裁量。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處以叁拾壹萬元人民幣的罰款;2.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進一步處理。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據《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中載明的繳款編碼到任一銀行柜臺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上高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上高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宜春市生態環境局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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