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31 10:12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廣東環保廳日前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規定,我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現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通過郵件、來信等方式提出您的寶貴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29日
聯系人:王舒曼
聯系電話:020-87533639
電子郵箱:gddaqichu@163.com
通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301室
郵編:510630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規劃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產業布局、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
第一節 調整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
第二節 調整能源結構
第五章 工業源污染防治
第一節 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的污染防治
第二節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第六章 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一節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二節 船舶污染防治
第七章 面源污染防治
第一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節 餐飲污染防治
第三節 農林業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章 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九章 污染天氣應對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改革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珠江三角洲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市行政區域。粵東西北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大氣考核)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將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各項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縣(市、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政府問責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問責制度。
省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或者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五條(網格化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監管網格管理,相關管理人員對所負責區域內的污染大氣環境行為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條(企業、行業協會和公民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
第七條(科學技術和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推動公眾、社會組織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規劃
第八條(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要與經濟發展等銜接) 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相結合。城市規劃應充分考慮產業結構布局對人民群眾的社會活動、交通出行等進行適當的引導。
第九條(編制持續達標規劃)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
省人民政府和達到國家空氣質量標準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要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規劃,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氣環境質量。
編制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地級以上市的大氣環境質量規劃應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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