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31 10:12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第八十七條(廣東省聯合防治制度) 全省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工作由省政府負責,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鼓勵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比省更嚴格的環境空氣質量目標,實施比省更嚴格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省政府的授權下統籌協調全省聯合防治工作,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我省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氣環境承載力,制定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控制目標,優化區域產業結構和經濟布局,統籌交通管理,發展清潔能源,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我省大氣污染防治產業發展實際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能耗、安全、質量等要求。
第八十八條(劃定重點控制區)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報省政府批準。
第八十九條(跨界污染聯防聯控) 各地編制可能對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有關工業園區、開發區、區域產業和發展等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編制機關應當與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會商。
地級以上市建設可能對相鄰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
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九十條(省級大氣環境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省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大氣污染源監測等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利用監測、模擬以及衛星、航測、遙感等新技術分析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并向社會公開。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還應將下列環境信息納入聯合防治信息共享:
(一)大氣污染源信息;
(二)大氣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三)氣象信息;
(四)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信息;
(五)企業環境征信信息;
(六)可能造成跨界大氣影響的污染事故信息;
(七)各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一條(跨區域執法檢查)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之間可以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會同省直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
第九章 污染天氣應對
第九十二條(應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預警級別采取相應應急響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停止或者限制其他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燒烤;
(六)停止學校和幼兒園組織的戶外活動或者教學活動;
(七)增加灑水頻次;
(八)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九)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污染天氣響應期間實施停產、限產的企業、機動車限行、暫停施工作業、灑水等各類措施的標準或規范指引。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四條(違反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監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監測機構發現監測數據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未在三日內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監測機構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或者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吊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
第九十五條(違反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六條(違反淘汰落后設備、產業布局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第二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擴建列入淘汰類目錄和大氣重污染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和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大氣重污染項目未按照規定關停、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第九十七條(違反產業園區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大氣重污染項目未入園管理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
第九十八條(違反電廠超低排放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按要求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由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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