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31 15:03
來源:遼寧省環境保護廳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的污染物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15VOCs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ofVOCs
污染源排氣經凈化設施處理后,VOCs的去除量占凈化前排氣中VOCs總量的百分比。
3.16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任何1小時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大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7廠界enterprise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4排放控制要求
4.1時段劃分
4.1.1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發布之日執行本標準。
4.1.2現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4.2排氣筒排放濃度限值
企業涂裝工序產生大氣污染物的車間或設施,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的要求。


4.3排氣筒高度及排放速率要求
4.3.1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于15m,且應遵守表2列出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要求。若排氣筒的高度介于表2列出的兩個高度值之間,其應遵守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用內插法計算。若排氣筒的高度高于40m,其應遵守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用外推法計算。內插和外推計算方法見附錄A.

4.3.2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邊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m以上。若不能達到該要求高度,排氣筒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應按表2或其內插外推法計算出的允許值的50%執行。
4.4污染源排氣中VOCs的去除率要求
當排氣筒VOCs的排放速率≥1.8kg/h時,其所對應的污染源排氣中VOCs的去除率應不低于表3的要求。

當處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應在第一級處理設施進口前監測總的和,在最后一級處理設施出口后監測總的和。當處理設施有來自多個污染源的廢氣時,應在處理設施進口前分別監測各污染源排氣的和,在處理設施出口后監測總的和。當處理設施有多個排放口時,則應在處理設施的各排放口分別監測和。
4.5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4要求。

4.6工藝措施及管理要求
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按附錄B執行。
5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等規定,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建立本企業的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新建污染源和現有污染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設施前、后進行污染物監控,以便用于核算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等。
5.1.5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應按國家有關污染物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6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若無污染物監測方法國家標準,排放企業應提出或推薦污染物監測方法,經省及以上監測管理部門認可并備案。污染物監測方法國家標準發布實施后,應采用污染物監測方法國家標準。
5.2監測與分析
5.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采樣按GB/T16157、HJ732規定執行。
5.2.2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及監測質量保證和控制按HJ/T397、HJ/T75、HJ/T76、HJ/T373規定執行。
5.2.3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檢測方法或國家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其他方法。對VOCs進行檢測時,檢測前應根據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種類及組分構成確定預期檢測的有機物,檢出并用于濃度計算的VOCs質量應占排氣中預期檢測VOCs總質量的90%以上。工業涂裝常見的VOCs組分可參見附錄C。

5.2.4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車間外或設施外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設置和監測按以下要求執行:
a)污染源處于有集氣系統的密閉車間內時,監控點設置在密閉車間外1米、距離地面1.5米以上位置處。監控點的數量不少于3個,并取濃度最大值。
b)污染源自身有集氣系統,但其不是處于有集氣系統的密閉車間內時,監控點設置在產生污染物的設施外1米,距離地面1.5米以上位置處。監控點的數量不少于3個,并取濃度最大值。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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