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31 15:03
來源:遼寧省環境保護廳
c)污染源無法置于密閉車間內且無法設置有效的集氣處理系統的(如船舶制造合攏噴涂等),經縣級以上環境管理部門認可,可不設車間外或設施外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只對廠界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濃度進行監測。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工業涂裝工序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依據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本標準實施后,在涉及工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國家或本省若制(修)訂了比本標準的更嚴格的行業排放標準或其他標準,或者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對相關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則執行比本標準更嚴的要求。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
B.1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及其輔料,儲運、取用、調配和涂裝施工過程的所有作業都應在密閉的容器、設施或車間內進行。產生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車間,應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及相應的凈化處理裝置,盡可能避免和減少無組織排放。
B.2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的涂料和溶劑、沾有涂料和溶劑的抹布、灑落的涂料等,應集中收集密閉存放,防止其揮發性有機物直接向大氣中散發。這些廢料廢物,最終應通過回收、或交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或通過焚燒等方式進行徹底無害化處理。企業應對這些廢料廢物的處理時間、處理方式、處理量等予以客觀記錄。
B.3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應符合HJ2000、HJ2026、HJ2027等相關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導則的要求。
B.4廢氣收集系統及凈化處理設施應與涂裝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凈化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行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只有廢氣收集系統或凈化處理設施恢復正常后,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才能運行。
B.5空氣噴涂采用濕法除漆霧時,企業應按除漆霧設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設備使用、維修、日常維護等操作要求文件,并按規定使用、維修和日常維護,要保證在噴涂過程中除漆霧設施的處理效果。企業清除和收集的漆渣,應交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處理,不得自行處置。企業應保留除漆霧設備使用、維修、日常維護、清渣等運行記錄以及危廢處理單位的廢棄物接收單等文件,以此證明處理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B.6空氣噴涂采用干式過濾裝置除漆霧時,收集的漆塵或使用后替換下的含漆塵過濾材料,應交有資質危險廢物處理的單位處理或按批準的文件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企業應保留危廢品種類、數量、處理時間等記錄文件,這些文件應能提供危廢物的明確去向。
B.7排氣中的VOCs治理,采用吸附處理、但吸附體沒有實施原位再生的,應按審定的設計文件要求定期更換吸附劑,更換下來的吸附劑應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每次更換吸附劑前和更換吸附劑后,均應監測排氣中的VOCs濃度或VOCs去除率。企業應保留購買吸附劑的相關合同或票據、危廢處理單位廢棄吸附劑的接收收據、吸附劑的更換時間和更換前后的監測報告等記錄,以此作為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證據。
B.8排氣中的VOCs治理,采用吸附處理及吸附體原位脫附再生工藝的,企業應保留處理設施運行記錄,記錄內容應包含:吸附劑種類、用量、吸附/脫附時間周期、脫附溫度、廢氣溫度、廢氣流量、污染物濃度和VOCs去除率監測周期和結果報告、吸附劑或吸附體的更換的時間等信息。
B.9廢氣中的VOCs治理,采用熱力焚燒、催化燃燒等其他處理設施的,企業應保留以下處理設施運行的相關記錄:
a)熱力焚燒裝置——燃料種類及消耗量、運行溫度、排氣量、排氣中污染物濃度和VOCs去除率周期性監測報告等。
b)催化燃燒裝置——催化劑種類、催化劑用量及更換日期、催化床層進出口溫度、排氣量、排氣中污染物濃度和VOCs去除率周期性監測報告等。
c)其他污染物處理設備——設備運行的主要參數及維護保養事項、排氣量、排氣中污染物濃度和VOCs去除率周期性監測報告等。
B.10企業內部廢水處理設施重點惡臭污染物排放工藝單元應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B.11企業應建立所有含VOCs物料(涂料、稀釋劑、固化劑、清洗劑等相關輔料)的完整使用消耗量臺賬。臺賬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物料名稱、VOCs含量、購入量、購入時間、取用量、取用時間、回收/處置量、經辦/記錄人等信息。企業每年還應編制“含VOCs物料的使用統計年報”。年報應包括:各類含VOCs物料的上年庫存、本年度購入總量、本年度庫存總量、本年度使用量、VOCs產生總量、各類污染物治理設備處理效率、VOCs排放總量(估算),等等。
B.12本附錄要求企業提供的所有記錄文件,保存期最少不低于3年。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涂裝工序排放的主要的揮發性有機物
工業涂裝工序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由所用涂料、溶劑和其他輔料的種類決定,主要(但不限于)有如下組分:
二甲苯、乙酸丁酯、乙酸乙酯、甲苯、1-丁醇、環己酮、丙二醇甲醚乙酸酯、苯乙烯、乙二醇單丁醚、乙苯、乙酸甲酯、異丙醇、丙酮、乙醇、苯、三甲苯、丙二醇甲醚、甲基異丁基甲酮、異丁醇、丙二醇、甲醇、甲醛、2-丁酮、乙酸仲丁酯、丙烯酸、丁二酸二甲酯、甲酚、丁醚、乙酸乙烯酯、乙酸異丁酯、二甘醇一丁醚、乙二醇二丁酸酯、乙酸、丙二醇甲醚丙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乙二醇乙醚乙酸酯、四甲苯、丙烯酸甲酯、N,N-二甲基乙酰胺、丙醇、二氯甲烷、異佛爾酮、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異丙苯、1-辛醇、甲基丙烯酸甲酯、苯甲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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