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7 10:03
來源:新鄉市人民政府
日前,河南新鄉印發《新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如下:
新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4月22日新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除本條例規定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單位施治、全民參與、源頭預防、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責任體系、監測監控體系和考核評價體系,完善創新排查治理機制、跟蹤監督機制和獎懲激勵機制,統籌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教育引導村(居)民自覺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在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監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的義務,有權投訴和舉報造成大氣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責權分明、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縣、鄉、村四級網格化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標準和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指揮工作機制,對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任務分解、指揮調度。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監控體系。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的統一監督監測,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設置大氣環境監測站點。
第九條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對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由市人民政府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實行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制度,補償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大氣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據執行情況適時評估、修訂。
第十一條實行綠色環保調度制度。
在發生或者預測可能發生污染天氣、冬季采暖、靜穩天氣和高溫天氣期間,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潔生產水平等,可以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程度較大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進行區別管控。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通過更換清潔能源、實現超低排放、開展清潔生產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達到行業領先水平的工業企業等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允許其優先生產。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氣象機構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信息,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響應等級,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并組織實施相應響應措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預測結果,在重污染天氣結束或者減輕時,及時解除重污染天氣預警響應或者降低預警響應等級。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上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更新情況,及時修訂并備案、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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