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 法規類型 | 地方條例,國內 | 頒布日期 | 1992-05-27 |
| 發文單位 |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
| 文件號 | |||
| 關鍵詞 | 水資源管理 | ||
| 摘要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 |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第四條 成都市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部門管理服從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區(市)、縣水利電力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市、區(市)、縣城市建設、環境保護、交通、林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機構的職責]第六條 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水資源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水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全市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制定全市和跨區(市)、縣的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和水分配方案;
(三)組織編制全市和主要江河流域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組織或參與有關水資源專業規劃;
(四)負責全市水資源保護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五)負責全市水資源的合理調配,協調部門和地區之間的水事矛盾,處理重大水事糾紛;
(六)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水資源費的管理工作。
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水資源的主要職責參照本條執行。
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水資源的職責是: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含公用部門,下同),負責管理城市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體污染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涵養林的規劃和監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航運規劃和航道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第九條 全市和跨區(市)、縣河流的流域或區域的水資源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跨區(市)、縣的水資源綜合規劃,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防洪、治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水工程,開發、利用水資源,應按管理權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進行驗收。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涉及已建成和正在建設的水工程項目的,應征求水工程管理(或主管)單位的意見。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照建設程序辦理。
興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設項目,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響的,由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發電、航運、漁業等需要。在水源不足地方,應當限制城市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發展。
第十二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資源條件,發展灌溉、排水、水產、水力發電和水土保持事業,積極采取節水灌溉方式,促進農業穩產、高產。在容易發生漬化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防治漬害。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體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統籌兼顧,保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庫塘堰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環境。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必須在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基礎上,實行統一規劃,維持開采與回灌補給平衡。地下水超采地區,應控制開采量,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防止水源枯竭和水質惡化。開采地下水單位,應加強地下水的監測,掌握水位、水量、水質變化趨勢,建立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 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在渠道、水庫等水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城市水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條 全市和跨區(市)、縣的區域的水中長期供求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省的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報市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區(市)、縣水中長期供求計劃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市的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直接從江河取水或開采地下水的,應按水資源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申請取水許可。從地下取水的,應附具有關水文地質資料;從城市地下取水的,應征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已建成或正在建設的取水工程,應補辦取水許可。
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在報送設計任務書時,應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 凡直接從江河取水或開采地下水的,應繳納水資源費;凡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應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
水資源費由征收機關交同級財政,專項管理,主要用于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涵養保護、規劃調查、科研評價、監測、管理和城鄉供水工程、節水工程等。
成都市水資源費征收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制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科研和節約用水,以及管理、維護水工程,防治水害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改建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無證取水的單位和個人,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其取水,責令其限期申請取水許可,并可視情節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扣繳取水許可證,并可處警告或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用欺騙手段獲得取水許可證的;
(二)不按取水許可證批準的使用條件和范圍取水,嚴重浪費水或侵犯他人合法用水權益的;
(三)拒不執行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調整、限制方案,在限期內不改正的;
(四)拒不按照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水政監察人員或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水事公務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款由處罰機關負責收繳,上交同級財政,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專用收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水利電力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批準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條例有抵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