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23 10:36
來源:山西省環保廳
治理設施建設方應提供治理設施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規程,明確吸附劑、吸收液、催化劑、紫外光燈管等相關耗材的更換周期。
6.2廢氣采樣口設計要點
治理設施應在廢氣處理設施前后設置永久性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HJ/T1-92)要求,并在排放口周邊懸掛對應的標識牌。
采樣口應優先設置在垂直管道,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采樣口所在斷面的氣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若現場條件很難滿足上述要求時,采樣口所在斷面與彎頭等的距離至少是煙道直徑的1.5倍。
6.3設施設計要點
6.3.1吸附技術
(1)吸附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處理效率需到90%以上,其它性能要求需滿足《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6-2013)和《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J/T386-2007)要求。
(2)廢氣中顆粒物含量超過1mg/m3時,應進行除塵預處理。
(3)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1.20m/s。
(4)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于4kPa;采用其他形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于2.5kPa。
6.3.2吸收技術
(1)吸收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其它性能要求需滿足《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工業廢氣吸收凈化裝置》(HJ/T387-2007)要求。
(2)非水溶性組分的廢氣不得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滌吸收方式處理。
(3)宜采用無臭、無毒、難燃、化學穩定性好的吸收劑,廢氣經吸收塔后需進行除霧處理。
6.3.3催化氧化技術、蓄熱催化氧化技術
(1)治理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治理效率達到97%以上,其它性能要求需滿足《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7-2013)和《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工業有機廢氣催化凈化裝置》(HJ/T389-2007)要求。
(2)進入催化燃燒裝置前廢氣中的顆粒物含量高于10mg/m3時,應采用高效過濾等方式進行預處理。
(3)催化燃燒裝置的設計空速宜大于10000h-1,但不應高于40000h-1。
6.3.4蓄熱燃燒技術
(1)治理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治理效率達到97%以上。
(2)氣流切換閥門的漏風率應小于0.2%。
(3)燃燒室應該設置事故應急排空管,排空裝置與沖稀閥、報警聯動,確保進入燃燒室的有機廢氣濃度控制在混合有機物的爆炸極限下限的25%以下。
6.3.5低溫等離子體技術、光催化氧化技術
(1)治理設施的風量按照最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低溫等離子體技術或光催化技術單獨使用時,僅適用于處理低濃度有機廢氣或惡臭氣體;治理效率要求更高時,應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對于含油霧、漆霧或顆粒物的廢氣,應配置高效過濾等適宜的預處理工藝。
(2)應首先明確廢氣組分中最大可能的化學鍵鍵能。使用低溫等離子體技術的,需給出處理裝置設計的電壓、頻率、電場強度、穩定電離能等參數,同時出具所用電氣元件的出廠防爆合格證;使用光催化氧化技術的,需給出所用催化劑種類、催化劑負載量等參數,并出具所用電氣元件的防爆合格證與燈管發射185nm波段的占比情況檢驗證書。
(3)應盡量延長廢氣在裝置中的反應停留時間,并配備臭氧催化分解單元。
6.4設施運行要點
(1)對于催化氧化、蓄熱催化氧化、蓄熱燃燒處理工藝,需要更換催化劑的,其周期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蓄熱式裝置應設置為自動控制,并自動記錄溫度變化曲線。
(2)對于采用單一或組合的吸附/吸收/低溫等離子體/光催化氧化技術的涉VOCs治理設施,以及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氣筒等效排氣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氣量大于60000m3/h的排氣筒,應逐步加裝VOCs在線監控系統(需通過計量認證),對設施出口濃度進行實時監控記錄。
6.5企業管理要點
(1)企業應對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管理負責。治理設施的管理應納入生產管理中,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并配備安全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械。
(2)企業應根據實際生產工況和治理設施的設計標準,明確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以及耗材的更換周期,并建立與設施相關的記錄制度,記錄內容主要包括:
Ⅰ.治理裝置的啟動、停止時間;
Ⅱ.吸附劑、吸收液、過濾材料、催化劑等耗材的質量分析數據、采購量、使用量及更換時間;
Ⅲ.治理裝置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至少包括治理設備進口濃度、出口濃度、吸附(或燃燒)裝置內溫度數據;
Ⅳ.主要設備維修情況;
Ⅴ.運行事故及維修情況;
Ⅵ.吸附法、吸收法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水等處置去向情況。
(3)列入VOCs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聯網,并做好后期運維管理。
6.6環保部門監管要點
(1)檢查與企業治理設施相關的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以及運行過程中的維護記錄和臺賬。
(2)核查治理設施耗材(吸附劑、吸收劑、過濾材料、催化劑等)的流轉記錄,包括采購記錄(含采購時間、采購量及質量分析數據)、更換時間與更換的維護記錄。
(3)對于加裝有VOCs自動監測系統的企業,檢查其在線數據記錄。
(4)核查治理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與次生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處置。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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