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09 10:06
來源:陽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第五十九條【露天焚燒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焚燒電子廢棄物、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露天燒烤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或者露天燒烤食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特種行業管控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等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在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惡臭污染控制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未按照規定設置合理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六十四條【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的企業,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執行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企業,可以查封排污設施,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不配合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人員和政府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二)對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違反規定不公開大氣環境相關信息的;
(四)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五)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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