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27 10:18
來源:汕頭政府網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49.嚴格監測機構監督管理。
按照省部署,加強對環境監測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對第三方檢測機構實施嚴格管理,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干預環境監測行為的,監測機構運行維護不到位及篡改、偽造、干擾監測數據的,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從嚴處罰,追究責任。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50.建立跟蹤評估研究工作機制。
開展重點任務、重點項目實施情況和污染防治成效的跟蹤評估,動態調整優化目標任務。組建大氣污染跟蹤研究技術團隊,加強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對策調查,研究制訂“一城一策”大氣污染綜合解決方案,加強大氣污染的針對性防治,開展持續性跟蹤研究。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51.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科技攻關。
推進《汕頭市大氣臭氧前體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特征、源解析及防控應用》研究工作進展。通過開展對汕頭市臭氧污染基本特征和關鍵氣象條件分析,明確汕頭市臭氧污染傳輸路線,進一步把握本地VOCs及臭氧生產情況以及解析外來傳輸對本地的影響,為我市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精準決策提供支持。結合研究成果,逐步開展我市大氣污染排放強化控制及精細化管理工作、應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開展等重要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
(九)凝聚全社會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52.定期開展聯合監管和督查執法行動。
通過聯動檢查與交叉執法、污染天氣應急聯動執法等多種方式,重點監督檢查落后過剩產能清理整治、工業爐窯改氣治理、VOCs企業排放控制、柴油車治理、施工工地揚塵和工程機械排放防控等情況。持續推進“雙隨機、一公開”,保持污染源達標監管的高壓態勢。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從嚴處罰環境違法行動,強化排污者責任。加強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對空氣質量不達標、空氣質量改善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達不到時序進度要求的區(縣)開展專項督查,督促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控措施,解決空氣質量改善的重點問題。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汕頭市氣象局等參與)
53.深入推進環保信息公開。
定期公開各區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全面披露環境空氣質量、重點排污單位排放情況、重點領域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清單等方面環境信息。召開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通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健全環保信息強制性公開制度,按照自愿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的原則,推動重點排污單位及時、準確公開企業環境信息。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公布執行報告。完善企業環保信用管理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告企業環保信用評級結果。
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大氣污染防治領域重大決策和相關建設項目的意見。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志愿者等對各項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主動及時公布本地區大氣環境保護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保障暢通的生態環境投訴渠道,鼓勵開展市民有獎舉報,調動社會各界力量監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54.加強打贏藍天保衛戰宣傳教育。
加強對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標準和政策宣貫,定期開展各級生態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生態環境從業人員和相關企業環保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培訓。
(市生態環境局、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負責)
加大藍天保衛戰宣傳力度,市主流媒體每年至少開展兩次專題報道,積極宣傳先進典型,及時曝光重大違法案件和損害群眾健康、影響高質量發展的突出污染問題。靈活運用原創發布、微視頻、在線訪談等形式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態文明理念的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關注、認同和支持。
(市生態環境局、市委宣傳部負責)
55.廣泛倡導綠色低碳生活。
積極引導消費者購買使用環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綠色環保產品,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廣公共交通、共享單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
(市委宣傳部、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按照“管發展的管環保、管生產的管環保、管行業的管環?!痹瓌t,進一步細化分工任務,制訂配套政策措施,落實“一崗雙責”。各級政府要把打贏藍天保衛戰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訂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科學安排指標進度,防止脫離實際層層加碼,確保各項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配合)
(二)強化考評問責
將打贏藍天保衛戰年度和終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參照省考核要求對各區縣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區縣予以通報表揚,并在相關扶持資源等發展條件上予以傾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超額完成目標任務、工作成效明顯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落實不力、成效差的區縣予以通報批評,由區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書面檢討,市人民政府將視情況約談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參與)
(三)加強監督檢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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